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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无聊猿,NFT联合营销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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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李宁通过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宣布与 Bored Ape Yacht Club(无聊猿游艇俱乐部)#4102号NFT达成联名活动。

李宁+无聊猿,NFT联合营销的法律问题

(李宁官方微博截图)

李宁将推出印有该NFT形象的服饰,#4102号无聊猿还将作为中国李宁‘无聊不无聊’快闪店的主理人。此前,阿迪达斯也曾拍下无聊猿编号#8774,并将该形象作为招牌之一用在自己的NFT项目中。

在国内联盟链NFT基本成为趋势,监管逐步推严的大环境下,李宁可否公开使用BAYC(无聊猿)这一公链NFT进行联动营销?相应行为的法律基础及是否与当前法律法规或监管相悖?

PART1:

授权基础:CC0机制

李宁将所购买的“无聊猿”NFT图像直接应用在产品印花及物料中(业内有人指出,李宁是直接购买了BAYC#4102以后开展的营销活动),其中重要原因在于,“无聊猿”给予了不限次数的改编、复制、发行等授权。这便涉及与之相关的CC0授权机制。

李宁+无聊猿,NFT联合营销的法律问题

(无聊猿协议局部:https://boredapeyachtclub.com/#/terms)

(一)CC0:“让占有成为所有”

按现有法律,无论艺术家们是否在意版权,版权法都会默认给艺术作品加上版权保护。若创作者给作品打上了「CC0」的标签,即基本视为放弃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知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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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0许可证相关说明: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

这使得NFT持有者可对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等商业化使用,将“占有NFT者享版权使用许可”这一理念与相应NFT绑定。它体现了「不保留任何权利」,这与国内主流数藏平台采取「保留所有权利」的免责条款形成明显区别。

(二)智能合约赋能,商业不需要“白莲花”

无论发售方还是持有者,对于NFT爆火的商业需求是一致的,故在“创作者分成制”合约下,CC0模式的到来实际水到渠成。

1. 卖方视角

CC0模式的流行,离不开智能合约中创作者分成机制。若NFT智能合约允许创作者在每一次NFT交易中抽成,此时创作者为了最大化收益,便倾向于为NFT增加更多赋能——对数字原件财产性知产权利的全面让渡,无疑会是关键一环。

2. 买方视角

换到消费者角度,在了解NFT技术本质后,往往也不屑于在高价购买后,仅得到一张可远观而不能亵玩的“白莲花”图片。对图片的改编权等财产性权利的概括许可(最好是排他性许可),才是作品(特别是美术作品)的商业变现基础,自然也是买方的付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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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C0机制的衍生品开发)

由此可见,让NFT持有方可以毫无顾虑地开发使用对应数字元件,实际上是买卖双方的利益共识,满足了使用安全的内在需求,更是Web3时代的基本哲学观的体现。

PART2:

监管可行性:“旧酒装新壶”

通俗地说,李宁只是借助无聊猿NFT的新型授权机制,进行了传统的IP联名行为,即所谓“旧酒装新壶”,整个过程中区块链技术始终处于辅助性的中立地位。

(一)公链方面

虽然无聊猿为公链NFT,本次联名活动却是单纯的链下活动。区块链备案机制实际是为满足监管需求,国内对于公链的谨慎态度,源于公链绝对的去中心化机制带来的监管困难,但不等于对于区块链公链技术的直接否认。

故无论NFT源自公链、联盟链,如果仅作线下联名使用且不二次上链,此类活动并不会落到区块链红线范围中。

(二)炒作与金融性遏制方面

炒作防范聚焦于NFT定价、售价的合理性,金融性的遏制则聚焦于NFT的赋能和发售规范,二者均以NFT本身作为直接对象。

李宁+无聊猿,NFT联合营销的法律问题

(就NFT金融风险防范的行业倡议)

李宁此次仅就发售后的无聊猿数字元件进行改编、联名,相应宣发行为和出售行为作用于图片本身,不仅未涉及金融属性,即便实际技术端亦无直接牵涉。

PART3:

风险剖析与法律建议

李宁与无聊猿的联名无疑是当前区块链监管背景下的一次成功试探,在行政监管风险大致排除后,已有客户咨询联名国内知名NFT-IP的可行性。对此,我们从买方(联名方)角度做简要法律建议:

(一)授权限制问题

IP联名自然需要进行商业化使用,这将至少涉及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如果NFT发行方选择保留NFT的知识产权,则NFT持有方便无权对于NFT进行任何商业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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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Larva Labs保留了对CryptoPunks系列NFT的相关知识产权)

对此建议:

1.买方在选择联名NFT时,要考量其附带知产授权内容,应至少保证对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利的授权许可,不仅仅是个人层面,更要注意在商业层面的许可;

2.对于授权模式,建议优先考虑排他性授权NFT,或作者已声明放弃知识产权的NFT,以免造成NFT授权与作者线下向第三方授权的混乱局面;

3. 部分NFT在发售时会就商业化使用收益进行限制,虽然持有者享有商业化使用权益,但仅在一定的商业收益基础上(如仅可在10万美元的商业性活动中使用),此时买方需要就商业化使用规模先行评估;

4. 需要注意的是,若NFT按批次制作,且同类NFT在风格上难以构成显著区别,则此类NFT在改编权的使用上可能会造成权利冲突。

(二)无效授权问题

NFT是一种上链技术,数字元件的上链人与作者是否同一,或双方就授权范围等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将直接左右NFT授权的有效性及效力范围。若发布方非作者本人,则发布方就NFT的一切授权行为仅在作者许可或追认后有效。

对此建议:

1. 买方应当在购买NFT时,就相应数字元件的权利归属进行必要调查,如要求提供作者创作材料、著作权登记材料、数字元件上链记录等,确定数字元件权利归属;

2. 鉴于区块链匿名性特点,数字元件作者往往不会明确其真实身份,故在发售人与创作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平台需要对于数字元件作者真实身份进行进一步审查,以确定不存在授权争议,同时避免在出现纠纷时面临无人可诉的困境;

3. 授权地域审查,知产保护存在地域限制,买方需要注意联名项目地是否包含在授权范围内(即注意NFT给予了全球性使用授权还是特定地使用授权)。

(三)授权混乱问题

国内NFT多会采用“一物多发”的授权机制,在此情形下附以CC0机制,随着NFT持有者数量的增多,将存在授权混乱现象,鉴于多方基础数字元件同一,无论是改编行为还是宣传行为,均易产生权利冲突。

对此建议:

1. CC0机制与“一物多发”的发行模式存在一定冲突,买方可优先考虑采用“一物一发”的NFT;

2. 在一物多发机制下,若无法就NFT授权范围加以有效限制,则考虑购买全部该NFT,确保授权的排他性。

(四)商标抢注和维权问题

国外多数“蓝筹NFT”可能在国内已被抢注为商标,对此将对NFT权利人的商业化使用造成恶意限制,如宣传推广受限等。此时即便买方享有数字元件的商业化使用权利,但仍然需要付出必要的维权时间成本,乃至商业机会成本。

李宁+无聊猿,NFT联合营销的法律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此建议:

1. 审查NFT数字元件的商标注册情况;

2. 优先考虑给予持有者诉权的NFT(原作者放弃版权模式,授权持有者自行起诉模式均可),以便在遭到侵权、不正当竞争时可以持有者身份自行维权;

3. 购买NFT后,基于商业开发规模和目的,就数字原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申请相应的商标保护。

写在最后

NFT绝不仅仅是简单的Right click和若干元素随机拼凑堆砌而成的JPG格式,最重要的是其自身的品牌意识和所搭建的社区共识,尤其是身处其中的氛围感,这也是web3.0下去中心化的特色,共识的凝聚力。

相应NFT在CC0机制的引入下,将知识产权作为其商业价值基础,将赋予其定价、售价以合理依据,亦是NFT在国内去金融性,脱虚向实发展的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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