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 ""(点击查看判决书)诉讼代理人
文 | 张延来
按照时间线,我们注意到:
2022 年 4 月 11 日,李宁中国购买 Bored Ape Yacht Club#4102 成为无聊猿游艇俱乐部家族成员。这一编号 #4102 的 BAYC 将担任中国李宁「无聊猿潮流运动俱乐部」主理人,为此,李宁不仅特别创作了穿着李宁经典领奖服的无聊猿形象,还打造了一系列服饰单品。4 月 24 日晚,中国李宁通过微博发布了【中国李宁无聊猿潮流运动俱乐部】系列服饰。
4 月 29 日,绿地集团旗下 " 绿地 G 优尊享会 " 公众号发文表示,绿地集团已正式购入 BAYC #8302,并将其作为数字化战略的 NFT 形象。绿地集团表示,未来将构建绿地 G-World,通过 VR 与 AR 技术,打通虚拟与现实,实现线上线下场景互通。绿地方面还表示,将把无聊猿的 NFT 形象分享给绿地集团的支持者,让大家都能够通过绿地 G-World 拥有自己的第一份数字藏品,同时也见证绿地金创和绿地集团数字化进程的启动。
仅隔了一天后的 4 月 30 日,做健康智能硬件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倍轻松也宣布正式购入无聊猿 BAYC 系列 #1365,成为继李宁购入无聊猿 #4102 号、绿地集团购入无聊猿 #8302 号之后无聊猿游艇俱乐部家族的新会员。
这一系列动作可以说再次引爆了国内企业对海外蓝筹 NFT(简单理解为优质、高溢价 NFT)的热情,实际上在此之前,已有多家国内企业购买无聊猿等海外知名蓝筹 NFT,并用于跟自己的产品做联名等运营推广。
我们不禁要问,无聊猿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魅力,作为 NFT 届的 " 一哥 ",这个 IP 与其他知名的 NFT 相比有什么特别之处?国内的 NFT 为什么还没有达到这个高度?以及国内的 NFT 如果想要继续提升,该如何学习和借鉴?从这几个问题出发,笔者试着从版权运营和商业模式两个维度来对这个案例作一番拆解分析。
一、无聊猿开放给买家的核心权益
无聊猿的价格已经来到人民币 200 多万的水平,如此高的单价在国内还没有出现过,国外与之比肩的 IP 当属 Cryptopunks,价格比无聊猿还高出许多,但在后续的运营过程中,无聊猿的市场接受度渐渐超过了 Cryptopunks,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无聊猿开放给买家的权益范围远大于 Cryptopunks。
1、绑定 " 商用授权 " 的 NFT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无聊猿官网发布的所有权条款:
在条款的 iii 条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 " 商业用途 " 的内容,这一条是独立于第 ii 条 " 个人使用 " 的范围的,后者就是我们最熟悉的将 NFT 作为藏品意义上的 " 使用、复制、展示 " 权益,而第 iii 条则在此基础上扩展到商业使用,包括了将无聊猿形象用于生产和销售带有所购买的无聊猿形象的商品,为了更清楚的说明问题,条款中还给出了具体的示例:T 恤衫等。并且这种商业使用是全球范围的,这一点使得国内买家斥资数百万买到的无聊猿不仅仅用来收藏,而是可以进行商业衍生品开发,而李宁、绿地和倍轻松本来就有成熟的产品体系,可以非常方便的接着无聊猿的热度与产品和服务绑定,给产品提升附加价值,从而在市场中获得更强的竞争力。
相比之下,Cryptopunks 并没有开放这样的商用条款,大大限制了买家后续的商业开发,这一点是无聊猿后来居上的关键原因。当然,根据公开媒体报道,2022 年 3 月,Yuga Labs 作为无聊猿的母公司收购了 CryptoPunks,此后将计划项 BAYC 系列所做的那样,将把 CryptoPunks 的知识产权、商业和独家许可权转让给各个 NFT 持有人,届时 " 绑定商用授权 " 也一样适用于 CryptoPunks 了。
2、社交与社群背后的流量权益
无聊猿的持有人还不只是买到了商业衍生品开发的能力,除此之外,无聊猿所承载的社交和社群属性也是买家们所看重的。首先,拥有无聊猿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身份,带有无聊猿的头像就意味着进入到一个全新的社交场域,对外是财富、身份和某种潮流观念的体现,大量以明星为代表的买家以无聊猿作为社交货币迅速形成一个新的社交圈子。
此外,BAYC 的持有人可以借助社区形成各种互动、合作,开发出越来越多的玩法,把各自的粉丝和私域流量重新聚集,甚至破圈完成更多流量的积累。一个典型的案例是,BAYC 的创作者联合 "10:22PM" 宣布成立 KINGSHIP,一个由一只变异猿和三个无聊猿角色组成的偶像团体,其中包括稀有的金毛猿和蓝波猿。借助 KINGSHIP,"10:22PM" 将发布音乐、NFT、社区活动和元宇宙体验,并启动新一代艺术家、粉丝和社区的参与。这种玩法在无聊猿俱乐部越来越普遍,给持有人巨大的想象空间。
3、元宇宙赋能
如果说前面两个模块的权益还主要是依赖 NFT 持有人自己开发应用场景的话,那么近期无聊猿创始团队公布的一则消息可以说更加坚定了市场对无聊猿商业价值的认可。
这个消息要追溯到北京时间 3 月 23 日," 无聊猿 " 创始公司 Yuga Labs 宣布,以 40 亿美元(约 255 亿人民币)的估值筹集了 4.5 亿美元(约 28 亿人民币)的资金,计划利用这笔资金围绕 NFT 建立一个媒体帝国,先从游戏和自己的元宇宙项目开始。元宇宙项目名为 "Otherside",是一个 MMORPG(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旨在连接更广泛的 NFT 宇宙,创造一个 " 可互操作的世界 "。
实际上,Otherside 是一个汇总了各种 NFT 项目的元宇宙游戏世界,其中包括知名度极高的 CryptoPunks、Meebits、Cool Cats 等,当然也有 Yuga Labs 自主推出的 " 猿猴 " 系列 NFT。
4 月 30 日,Yuga Labs 公司宣布将推出专为该游戏设计的全新 NFT —— "Otherdeed",该 NFT 将作为元宇宙游戏 Otherside 中某种虚拟土地的凭证类似于 The Sandbox 和 Decentraland 中虚拟土地 NFT。Otherdeeds 会出售给公众,也将提供给现有的 " 无聊猿 "BAYC 和 " 变异猿 "MAYC 所有者。
这一番动作,实际上是为无聊猿打造了一片全新的 " 元宇宙空间 ",而且在这个空间里不但有无聊猿,还有其他热门 IP 以及虚拟地块,这些都意味着巨大的流量将会注入到这片虚拟世界中,这对于作为持有人的买家无疑是一次空前的 " 赋能 ",有点像是现实世界中我们买了一个不起眼的房子,结果这个房子所在地的地段被规划要打造城市核心 CBD。
从 " 版权绑定 " 到 " 社交流量 " 再到 " 元宇宙 ",这 " 三板斧 " 抡下来,围绕无聊猿这个大 IP 打造出了一个多种权益集合体,打包向持有人开放,造成国内知名企业抢购的场面也就不难理解了吧,实际上国外很多企业早就下一步入手了,在这方面国内反应并不是最快的。
二、国内 NFT 的借鉴和瓶颈突破
笔者此前分别撰写过两篇文章,一篇题为《数字藏品给版权产业带来的新机遇与新挑战》发表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其中指出:NFT 技术带给版权领域的全新机遇绝不仅限于数字藏品,毕竟 " 藏 " 代表着 " 封闭 ",而版权真正的价值在于 " 用 ",因此从创造更大市场价值的角度,NFT 必然不能只限于藏品,而是应该成为数字经济、版权经济的新引擎。另一篇《" 去实 " 还是 " 向虚 ":NFT 数字版权的未来与三点合规共识》分别从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分析了 NFT 的应用场景,一是 " 去实 ",去往实体世界寻求衍生品开发应用;一是 " 向虚 ",去往虚拟世界找寻应用场景,只有找到应用场景,才能实现 " 价值支撑 ",而这个虚拟世界最有想象空间的毫无疑问就是 " 元宇宙 "。
现在看来,无聊猿的一系列商业运作充分印证了上述观点,这也为国内的 NFT 行业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借鉴。应该牢牢抓住 " 去实 " ——跟实体商品和服务嫁接和 " 向虚 " ——到虚拟世界找应用场景这两条主线,在这一点上国内 NFT 行业并不算落后太多,越来越多的 NFT 平台和发行方开始支持了绑定版权的 NFT 发行,并且个别平台主动将实体商品的供应链接入到平台中,方便 NFT 持有人更快的开发出 NFT 衍生品。
还有部分国内 NFT 平台开始布局元宇宙,或者跟已有的元宇宙平台合作,将平台上的 NFT 藏品拓展为元宇宙平台的道具和设施,部分游戏公司开始考虑将已有的游戏中的道具 NFT 化并且支持交易,这些都是 " 去实 " 和 " 向虚 " 的有益尝试,相信随着 NFT 能够找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场景之后,必然在价格层面可以提供足够的价值支撑。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国内 NFT 产业发展的问题和瓶颈,其中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于公链在国内的接受度不高,笔者团队调研了六十多家国内 NFT 交易平台,80% 采用的是联盟链,这导致各家平台之间是无法打通互联的,互相割裂的交易市场必然导致 NFT 的流转受阻,目前可能要寄希望于跨链技术的早日成熟来解决这一问题了。
三、特殊合规问题
1、国内公司是否可以购买以及所购权益可否获得法律认可
看到这些国内企业屡屡出手海外 NFT 资产的消息,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能买吗?毕竟这些资产绝大多数是要通过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完成交易的,国内显然不支持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也禁止金融机构为其作为货币流通提供各种支持,相关的文件包括《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 " 虚拟货币 "" 区块链 " 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些文件的监管焦点仍在于排除虚拟货币的金融 " 货币 " 属性,但如果将其作为虚拟商品、虚拟财产进行购买和持有则另当别论,
2022 年 5 月 5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 浦江天平 " 发布了一则有关于比特币的案例,上海高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同时指出:" 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 "。
所以,行政监管上禁止作为货币流通,司法实践中接受作为虚拟财产持有,虚拟货币在国内目前就是这样一个处在 " 平行宇宙 " 中的尴尬存在。
回到购买海外 NFT 资产的问题,这种交易必然是发生在海外平台上,因此国内监管和司法很难说管辖的到,另外如果比特币都能作为虚拟财产,那么这种海外交易获得的 NFT 资产同样也是我国《民法典》可以接受的虚拟财产了,这当然是指将 NFT 作为数字藏品的角度上看。除此以外,无聊猿还绑定了版权等其他权益,实际上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也仍然能够得到认可,版权很简单,我国的《著作权法》跟《伯尔尼公约》是配套的,这些境外权利人的作品当然能够获得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有关授权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他衍生的权益、元宇宙上的参与机会等都可以通过合同法上的债权规则进行调整,因此笔者认为境内企业购买境外 NFT 资产在法律框架上是可行的。
2、二次交易后的权益切割
绑定各种衍生权益的 NFT 所面临的一个挑战是二级市场交易后的权益流转问题,毕竟这种 NFT 不像单纯的藏品类 NFT 那么清晰,如果李宁买了无聊猿大量投放衍生品开发,此后李宁再次将该 NFT 出售,法律上意味着李宁应该把从无聊猿权利人处获取的商用授权一并转让,如此一来,其也应该同时停止对该 NFT 作品的商业使用了,理论上已经使用的部分(已经生产出的联名商品等)可以继续流通,但后续新的衍生品不能再生产," 形象大使 " 等应用也需要停止。
实践中,这样的操作不一定是清晰可见的,后手持有人如果发现前手仍在继续使用,是否可以发起维权还是必须借助无聊猿的权利人才能进行维权,公开渠道上笔者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条款。从我国法律规定层面上看,恐怕要先搞清楚无聊猿的商用授权条款是 " 专有使用权 " 还是 " 非专有使用权 ",从无聊猿的授权条款中我们无法看到清楚的说明,但从无聊猿独版独号的发行模式上看,显然应该更倾向于 " 专有使用 " 比较符合 NFT 的交易逻辑。当然,话不能说的太绝对,国内也有类似的 NFT 项目,其条款中虽然约定了同样的商用授权,但同时也指出发行方可以自行投入商用,只不过将部分商用收益跟 NFT 持有人进行分配,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会有一些模糊地带,笔者认为与其留给法院做突破性认定,不如发行方把条款完善一下,直接授予持有人维权的权利就好了。
3、借助 DAO 进一步行使权益
NFT 并非数字作品或者数字资产本身,而是代表了前者的权益凭证,但 web3.0 时代的权益凭证并不仅仅只有 NFT,如果想深入到元宇宙社区,在其中跟更多人协作互动,则需要 NFT 之外的其他权益凭证,仍以无聊猿为例,Yuga Labs 2022 年推出了基于以太坊的无聊猿加密货币——猿猴币 ApeCoin,该代币可用于奖励 NFT 持有者,以及用于 ApeDAO 中的治理(APE 将允许 ApeCoin DAO 成员就生态系统基金分配,治理规则,项目,合作伙伴关系等做出决定),所以代币并非只作为虚拟货币,也可以成为社区成员的身份,此外购买元宇宙中的虚拟地块也可以获得社区 DAO 成员的身份。
关于 DAO(去中心化治理)为什么会成为元宇宙的标配,笔者也写过相应的分析文章,国外目前最典型的案例可以去看 Decentraland,这个元宇宙平台除了通过基金会持有必要的商标权等权益之外,其他元宇宙平台的治理权益都通过 DAO 的方式分配给了社区成员,所以 NFT 的持有者必须明白,如果想把支付的购买成本最大化的发挥出来,仅仅考虑把 NFT 投入商业化使用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借助社区成员身份通过 DAO 参与社区自治,更大程度的在元宇宙平台上与其他成员和用户发生链接,才是接下来更有想象力的部分,当然,要玩转 DAO 那就要对法律、合规和智能合约技术、NFT 等都有充分的认知和了解才行了,笔者一直主张,要成为元宇宙或者 web3.0 时代的合格原住民,我们可能需要重建自己的知识和观念体系才有可能做到。
作者介绍
张延来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 主任律师 专利代理人
「网络法学社」及「网络法实务圈」创始人
中国政法大学实务导师
浙江省反垄断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以来完全专注于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担任数十家头部网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胖虎》NFT 侵权第一案、群控第一案、微信小程序第一案、智能手机刷机第一案、5G 云游戏第一案、人脸识别第一案等多个标杆涉网诉讼案件,代理的案例分别入选 " 最高院十大知产典型案件 "、" 最高院五十大知产典型案件 "、" 中国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案件 "、"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 等。
深度参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个人专著《法眼电商》、《网络法战地笔记》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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