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数字经济的日趋重要,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正逐渐融入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由此引发各类知识产权争议。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引发了广泛
该案被业内人士称为“NFT侵权第一案”,由此引发了公众对NFT数字作品及交易平台所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广泛讨论。
平台一审被判构成侵权
NFT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包括图片和视频剪辑形式)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其可以是画作、影片、游戏等形式创意作品,可以进行买卖。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向中国知识产权报介绍,用户可以将某个特定的图片等资产进行数字化,然后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区块链技术,对该数字化的资产进行标识,区块链技术生成的唯一的序列号标识在该数字化的资产上,该序列号就是该数字化资产的NFT,该过程称为“铸造”(Mint)。“铸造”后的作品即成为一个可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可以在平台上挂牌或拍卖。
据了解,国内比较知名的NFT平台有鲸探、幻核以及“NFT中国”等。“NFT交易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使买家和卖家可以很容易地创作、销售和购买数字艺术品。既能使创作者获得新的收入来源,也能为购买方提供存放或交易艺术品资产的场所,保证数字作品的稀缺性和原创性,解决版权溯源问题。”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蔚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中,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IP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奇策公司发现,在杭州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奇策公司认为对方构成侵权,随后将其诉至法院。
杭州某科技公司认为,自身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由用户自行上传,平台无须承担责任。在事后审查发现侵权后,平台已经将该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相关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经营的NFT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不同于电子商务平台和提供存储、链接服务等平台,系直接从NFT数字作品获得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该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
目前,杭州某科技公司已提起上诉。
明晰各方权利义务
有观点认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该案判决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
事实上,该案的“走红”并非偶然。随着大量的数字内容以NFT数字作品的方式传播和交易,侵权盗版现象也会越来越多。由于NFT数字作品上传的过程是用户自己寻找相关素材进行“上链”的,此时,如何防止用户抄袭他人艺术作品铸造NFT数字作品以及如何界定平台法律责任就成了一大问题。
“对于发行方来说,未经授权擅自铸造发行NFT数字作品谋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对于平台来说,NFT数字作品的受众为不特定公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而NFT数字作品的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因此侵权作品的售卖可能会使得平台存在侵权的可能。”刘磊表示。
“对平台方来说,杭州互联网法院明确了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所以平台应注重知识产权的合规保护工作,形成一整套严格的事前审查、事中处理机制。”林蔚介绍,比如,在初始过程中,用户注册平台账号时应通过公告或用户协议等方式揭示平台规则,告诫用户侵权必究等规则,要求用户签署相关承诺书。其次,在卖方上传或者出售NFT数字作品时,需要让用户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以确保该卖方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被授权人。最后,在接到知识产权侵权举报通知的情形下,平台务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如下架该NFT数字作品,或参考该案一审判决,采用将侵权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的方式。
同时,林蔚表示,目前,在NFT领域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NFT数字作品交易进行规制、监管和保护。此外,由于NFT数字作品交易存在去中心化、匿名性以及交易国际化等特点,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维权过程复杂且充满障碍,被侵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对于大型NFT数字作品交易,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对交易的各种风险事先进行预测、规避。(赵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