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在当今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对NFT及其NFT数据作品的特性、NFT买卖方式下的行为定义、NFT数据作品平台交易的特性及其义务评定终止侵权行为的担负方法等领域开展了积极推进,并建立了相对的司法机关核查规范,系涉及到NFT数据作品的新种类经典案例。
奇策企业诉称,动漫画家马千里造就的“我不是胖虎”(下称“胖虎”)动漫形象近些年变成广受客户喜爱的爆品IP。某著名服务平台也曾公布《我不是胖虎》系列产品NFT,每一个时间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定8000份,造成极大关心。奇策企业经受权,具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产品作品在全世界范畴内独享的版权财产性支配权及消费者维权支配权。
奇策企业发觉,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元宇宙”服务平台上,有客户铸造并公布“胖虎接种疫苗”NFT,市场价899元。该NFT数据作品与马千里在社交平台发表的插画图片作品完全一致,乃至在右下方仍然含有创作者微博水印。NFT数据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无法像传统式互联网信息一样便于解决。该科技公司做为技术专业NFT服务平台,理当尽到更多的知识产权义务,针对在其服务平台公布的NFT数据作品所有权状况应开展基本审批。该科技公司不仅未执行审批义务,还扣除一定百分比的交易费用。奇策企业觉得,科技公司的方式组成网络信息散播权协助侵权行为,故诉至人民法院,规定科技公司终止侵权行为并损失赔偿10万余元。
科技公司称,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服务平台客户自主提交,不必负责任;其仅有过后核查义务,散尽到通告-删掉义务,因此都没有终止侵权行为的重要性;该企业并并没有公布涉案作品相匹配NFT所属的实际区块链技术及连接点部位及其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具体内容的义务,法律法规对于并没有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科技公司运营的“元宇宙”服务平台做为NFT数据作品买卖综合服务平台,没有尽到到核查留意义务,存有主观性过失,其个人行为已组成协助侵权行为,遂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