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出现了为NFT数字作品交易这种新型商业模式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某科技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该案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系涉及NFT数字作品的新类型典型案例。
奇策公司诉称,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台也曾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个时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关注。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奇策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该科技公司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该科技公司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奇策公司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科技公司称,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须承担责任;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该公司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做出上述判决。